乔治·斯通顿先生(Sir George Stauntop),就是翻译了清朝法典的那位外交官,在对中国制度的一些积极精神和政治优点发表看法时,将这些长处归因于最终地,一个刑事法律的体系,如果说它不是最公正和最稳定的,至少在任何曾存在过的法律体系中是最全面最统一的,而且它的设计最适合于它所针对的民众的性格"。
故于型下云:铁器之法也。片言可以折狱者,其由也欤?其主张废除死刑,则曰:善人为邦百年,亦可以胜残去杀矣。
由民国以前之法系,大率本此种观念所构成。又本于礼刑一致的观念,为其传统政策。至孔子之论政也,则主张人治。但中国法系及日本法系,在现代法制上,其所取之罗马式的元素,亦已多所混合矣。而儒家如曾子、孟子,则继承其系统也。
二、历代法典之因革以法治国之观念,至战国而始发达。又自汉唐以逮明清,凡户口、婚姻、钱债、田地等民事,复掺杂于刑律中,与罗马法比较,适得其反,此其何故欤?盖我国古代之法律,绝对取国家干涉主义。《礼记·礼运》篇:礼义以为纪……示民有常,《孝经》:安上治民,莫善于礼。
安帝时,桓元又议复之,蔡廓赞之,孔琳反对之。例如契约自由,从前认为是一个无上信念,现在为谋劳动者与资本主义间的真正平等计,便代之以团体协约;财产权从前被认为具有绝对性质,现在则认为应使之社会化了。其时法治不但见之于理想,而且先后施之于实际。必须做到这样,法律才算尽到了它应尽的职能。
关于越级上诉者,《周礼·秋官·大司寇》有言:以肺石达于穷民,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,而其长弗达者,立于肺石。扬子《法言》:夏后氏肉辟三千。
明主知其然,故必诛而不赦,必赏而不迁者,非喜予而乐其杀也,所以为人致利除害也。再则因受过去政治制度的影响,国家对于个人行为不免常采干涉主义,刑法范畴,因此遂致扩大,此为研究吾国过去法律随时所能发现者。君子观其象,以议狱缓死。又以司法乃公道的源泉,法官的内心生活,必须随时随事能守敬执中故又反复叮咛,申述其义。
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,不法其故;苟可以利民,不循其礼。夫先易者后难,先难者后易,万物尽然。我们早已制订了一部土地法,不过关于推行地政,尚在着手准备的阶段,我们的工厂法、劳资争议处理法、团体协约法,也已先后公布。(因为实际上我们现在尚在实行训政时期约法,宪法尚未公布。
我们现在是在革命建国过程中,我们对于未来的法律的应当如何,当然也有我们的理想倾向。《秋官·小司寇》云: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,宣布于四方宪刑禁,乃命其属入会,乃致事。
这一个法典,迅速地影响到各国的法律,流风所播,仿佛个人乃是最终的目的,社会简直是为个人而存在,只知道有个人的利益,而不知道有社会的利益。另一方面,家族在法律上还是有它的地位。
或者不向仕途方面发展,成就还可更大,比如牛顿、瓦特、巴斯德、爱迪生,这一些大发明家所给予人类的幸福,何等伟大!若以之与称霸一时的拿破仑相比,这些人都是建设的英雄,拿氏至多只能算是历史上一个破坏的英雄。若就《唐律》各卷内容稍加检阅,即可发现所有规定大都与礼有关,就是纯粹的民事关系,违礼者也各有罚,可以说是一准乎礼以为出入,和出乎礼者入乎刑了。程颐解释谓,发下民之蒙,当明刑禁以示之,使之知畏,然后从而教导之。六、结论总之,我们前提要重建中国法系,今后一切法制、法规、法令、法例,凡可以形成法律者,无论在创法方面、或执行方面、或读法方面、或解释法方面,不仅以贯彻三民主义为要旨,且必须以三民主义为最高指导原则。国父在民族主义第一开里诏示我们说:我们鉴于古今民族生存的道理,要救中国,想中国民族永远存在,必要提倡民族主义……但是中国的人,只有家族和宗族的团体,没有民族的精神。是当时对于法令的公布,有一定的规定,有专司的官吏,其郑重可见一斑。
图谓邦国本图者,凡量地以制邑,初封量之时,即有地图在于官府,于后民有讼者,则以本图证之。《疏》云:宁武子为辅庄子也,以宁子位高,故先言之。
盖惟哲人乃能哀敬折狱,乃能如得其情,则哀矜而无喜,若夫佞人则虽有辩给之口才,而不能期其公正不偏。晋侯使士匈平室,王叔与伯舆讼焉。
我们以民族生活为本位的法律,就必须针对着这一个大前提去做。又如《周礼·秋官·士师》云:凡以财狱讼者,正之以傅别、约剂。
又曰:乃有不吉不迪,颠越不恭,暂遇奸究,我乃劓,殄灭之。钦哉钦哉,唯刑之恤哉两句话,尤见恤刑慎狱,叮咛告戒的深意!考帝舜郎位为西历纪元前二千二百五十年,距今四千二百二十年,《罗马十二铜表法》之公布,相传为公元前四百五十二年,欧洲最古之《摩西法典》,其出世约为纪元前一千四百年,吾国在四千二百余年前即有如此详晰的法律概念记载,当然弥足珍视。肉刑经汉文帝废除以后,其后赞成回复及反对论者均各有其人。全部的哲理,都是人生哲理和政治哲理。
只要能立志做大事,无往而没有不可以发展的康庄坦途,无往而没有不能为国家民族服务的机会。又曰:徒善不足以为政,徒法不能以自行。
孟冬之月,是察阿党,无所掩蔽。这一部刑律虽有不鲜的改革,但大体仍系沿袭《大清律》。
就是说,我们一方面不能象盘散沙地自由, 另一方面也不可以只知有家族而不知有国族。再者,关于促进农、工业经济的发展,就算已有了完备的法令,倘然没有忠心努力、廉洁诚实的多数干部来肩起责任,切实推行,还是不能希望有很好的成绩。
所以虽有四万万人结合成一个中国,实在是一片散沙,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贫弱的国家,处国际中最低下的地位,"人为刀俎,我为鱼肉",我国的地位此时最为危险。这与以前好些草案盲目的继受外国法系,截然不同。欧美人士,差不多个个人都受过宗教的洗礼,从宗教教义里面,养成惠勇、诚实,博爱、服务等等许多良好信条,再配合上公民教育方面的一些训条,这两部分信条,就成为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之一部,这对于欧美人民的社会生活,确实是有很大的帮助的,所以科学尽管发达,宗教仍旧不废。《慎子·君人》篇:大君任法而弗躬,则事断于法。
直到现在还与时代毫不相背,例如孝之一字,《礼记·祭义》篇云:居处不庄非孝也;事君不忠,非孝也;蒞官不敬,非孝也;朋友不信,非孝也;战阵无勇,非孝也。民族主义第三讲又说:民族主义这个东西,是国家图发达和种族图生存的宝贝。
但在战国以前的春秋时代,如子产的治郑,也早已转向于法治,按《左传》昭公六年三月,郑铸刑书,晋叔向因为与子产相契,当时就贻书于子产,表示反对,谓民知争端矣,将弃礼而征于书,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《蒙·初六》云:发蒙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,以往吝。
这种偏重个人主义的弊害,近年来也为大家所注意,而有了改革的趋势。……六佐职而天地位,阴阳得……乃明刑政,修兵杖以威怀。
[7] 《朱子语类》卷十五,页293-294。 [阅读]
[26] 《朱子语类》卷六,页106。 [阅读]
面对西方的先进科学技术,宾四先生的文化观正可以给我们带来清醒的认识。 [阅读]
所以,万物的运动、人生的变化从根本上讲都可以归结为阴阳之气的和合、聚散、交感、连续。 [阅读]
并一而不二,则通于神明,参于天地矣。 [阅读]
在《礼运》经文中,有一段子游与孔子的对话,详细描述了礼之产生与发展的历史,也被王夫之视作上古时期的文明史进程。 [阅读]
有明引,有暗引,暗引是绝大多数。 [阅读]
[5]牟宗三:《牟宗三先生全集10·政道与治道》,第58页。 [阅读]